•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08-9-10 21:18:50 来源:中国厨房设备供应商网信息中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缩写:CBM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国与建材行业工程建设业务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材、商业营销、中介服务和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而自愿组成,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建材工业“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发展方针,直接为从事与建材工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和会员单位做好双向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号召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推动我国建材行业工程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资委、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资委委托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依托在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材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开展行业调查、收集行业信息与基础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㈡受政府的委托,具体完成建材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编制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组织实施。 
      ㈢组织对建材行业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在“三改一加强”(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实际运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组织调研,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推动本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会员单位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㈣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对行业内部价格自律、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规范建材行业市场秩序,引导平等竞争,促进建材行业工程建设市场有序的运作和发展。 
      ㈤研究、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工程建设方面的经营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经济的先进经验;开展同国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等相关技术、学术、经济情报信息的合作交流。 
      ㈥开展工程建设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职工培训,举办技术研讨、讲座、展览、成果交流、联谊等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各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和科技成果,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㈦推动建材行业工程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和技术合作,交流国内外建材市场的需求信息;探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经营的模式。 
      ㈧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办理建材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等方面的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承担组织、审查、推荐、评选建材行业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积极参与党和国家为培养、造就企业家队伍,推动建材行业工程建设行业质量、效益的提高。 
      ㈨开展建材行业优秀咨询成果奖、优秀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项目经理奖的评选活动,组织优秀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的发布、评选、推荐、表彰工作;承担工程建设、咨询、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资质的年检、考评、初审、报批、推荐等工作。 
      ㈩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图书、技术经济信息和管理经验等资料,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完成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三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即凡从事与建材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务并经国家批准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材、商业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受地区和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和履行章程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凡省(市)、自治区、地级市的建材工程建设行业的社团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基层会员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㈡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㈢行使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积极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㈣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㈤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说明原因,且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讨论和审定本会工作的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㈢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㈣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㈤审查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报告; 
      ㈥决定终止事宜; 
      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㈢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推选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㈦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 
      ㈧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㈨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㈠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㈡提出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报告; 
      ㈢听取本会秘书处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 
      ㈣审查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㈤审批新会员或除名。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督促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㈧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及正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因人事变动或调出原推荐单位时其在本会的职务自动解除。可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相应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增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其中专职一人),下设若干部(室)。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负责办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分工负责组织、联络、宣传、咨询、行评、培训、编辑会刊等工作。 
      本会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新型建材与装饰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研究、计算机应用等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关学术、技术、经营和行业管理的各项专业活动。专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政府公务员产生,如必须由政府公务员任职,需经党组(或党委)出具文字材料,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秘书长亦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员单位入会注册费; 
      ㈡会员单位交纳的年度会费; 
      ㈢举办各种培训的收入; 
      ㈣会组织的学术、技术、管理咨询等有偿服务收入; 
      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捐赠; 
      ㈥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办与行业相关的经济实体; 
      ㈦利息; 
      ㈧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 7月 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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